Ⅰ 死亡證明需要哪些材料
對於死亡證明的辦理,需要根據公民死亡情況才可以判斷在哪裡開具的,對於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才可以到派出所開具死亡證明。
到派出所開具死亡證明,需要親人或者監護人帶上當事人有效的證件(身份證、戶口簿等資料)直接到派出所進行報備,對於特殊情況(交通事故等)還需要出具公安部門的有關證明再提出出具死亡死亡的。
而對於在家死亡、在醫院死亡等情況就不可以到派出所辦理死亡證明,需要由村委會或者醫療機構出具對應的死亡證明。
死亡證明開具機構:
(一)在家中、養老機構、其他場所死亡者,由家屬持本人身份證、死者身份證(或戶口薄)、生前病史卡等資料,到戶籍所在地的醫療機構(名單見附件)開具《死亡證明》。
(二)在醫療機構內或來醫院途中死亡者,由負責救治的執業醫師填寫《死亡證明》。
(三)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門按照現行規定及程序辦理。
四、死者家屬遺失《死亡證明》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簽發單位申請補發一次。
(1)女生死亡證明通知圖片大全擴展閱讀:
甲、本證明應於死亡發生後即由醫院(診所)之醫師或由行政、司法等機關之相驗人員依式填列。
乙、如屬行政或司法相驗者?欄以下之證明改由該等機關及相驗人員負責簽名蓋章。
丙、填寫數字請一律以中文大寫為之,以符規定(尤其出生年月日及死亡年月日)。
丁、填寫時請注意各欄間之關系。
戊、本證明書之各欄填寫方式如下:
(一)、欄填寫死亡者之姓名。
(二)、欄填寫死亡者之性別,如為男即在 後之□內加√,余類推。
(三)、欄填寫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之統一號碼。
(四)、欄填記死亡者之戶籍所在地之詳細地址。
(五)、欄填記死亡者出生之年月日並就??兩欄計算出滿若干歲填於最後( )內。
(六)、欄填記死亡者之死亡詳細時間。
(七)、欄填記死亡者死亡之詳細地點及在何場所死亡,如為醫院即在 後之□內加√,余類推。
(八)、欄填記死亡者死亡之種類,如病死或自然死即在 後之□內加√,余類推。
(九)、欄填記死亡者之詳細工作情形 欄填寫在何處(如某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工廠、田園、林地 … 等名稱)並填出辦理何種行業(如稅務、衛生、行政、買賣商品、種植稻麥製造機械 … 等) 填寫何種工作及職務(如業務經理、科長、打字員、會計員、售貨員、打鐵工、紡織機械操作工 … 等)之詳細名稱。
(十)、欄填記死亡者之婚姻狀況,如為未婚者即在 後之□內加√,余類推。
(十一)、請參閱1975年審訂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表所訂詳細分類表(醫師用)填列死亡原因。並請注意病因發生之先後關系及發病至死亡之概略期間如傷害致死者請填寫其引起傷害之外因。
己、本證明書填具者請填具證書字型大小及醫院(診所)名稱及開業執照字型大小等。
庚、本證明書之注號欄由衛生單位人員依據死因統計作業手冊之規定填寫。
注意事項:請攜此證明於死亡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Ⅱ 病故通知單根死亡證明有什麼區別
病故通知單積死亡證明所針對的對象不同,一般情兄下,病故通知單是死者的單位或死亡地方的年位通知家屬用的。而死亡證明一般情是行政單位開具的證明材料。
Ⅲ 辦理死亡證明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
所需材料:死者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死亡證明材料(醫療部門的醫學死亡證明、居(村)委會的死亡證明定機關的死亡證明信、殯葬館的火化通知書)。《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申請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居民身份證》(屬集體戶的收繳常住戶口登記卡原件,屬家庭戶且全部注銷的收繳《戶口簿》原件)。辦理流程:由遷入地派出所戶籍窗口受理申請,出具注銷證明,並收回《居民身份證》。辦理時限:條件符合、材料齊全的,會予以當場辦理。死亡證明是指:死於醫療衛生單位的,憑《死亡醫學證明》;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憑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已經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Ⅳ 死亡證明的格式怎樣寫
1、死亡證明
xxx,女,現年xx歲。身份證號碼:居住在xxxxxxxx三樓xxx,因病於2xxx年x月xx日,晚11:26死亡。
特此證明
xx市xxxxxxx居委會
xxxx年x月x日
2、死亡證明
本社區,xxxxx村,姓名xx,身份證xxxxxxx,於xx年x月x日x時,xx原因,在xx地方死亡。
特此證明
xx社區
xxxx年x月x日
偽造處罰
據公安部門介紹,對制售假證者的處罰力度根據不同的案件類型而有分輕重。制售假證情節較輕者將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處以罰款或拘留。而對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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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死亡證明在哪裡開
死亡證明可以在村委或者衛生站、公安部門以及殯葬部門開具。
死亡證明開具方法如下:
1、死於醫療衛生單位的,憑《死亡醫學證明》,不是正常死亡的,衛生部門也不能確定是否正常死亡的,可以到當地公安司法部門出具死亡證明;
2、正常公民死亡的可在居委會,衛生所或者醫院出具證明;
3、公民已被火化,可要求殯葬部門出具火化證明。
開具死亡證明的流程和所選材料如下:
1、提交材料,死者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死亡證明材料(醫療部門的醫學死亡證明、居(村)委會的死亡證明,法定機關的死亡證明信、殯葬館的火化通知書);
2、辦理流程,由遷入地派出所戶籍窗口受理申請,出具注銷證明,並收回《居民身份證》;
3、辦理時限,條件符合、材料齊全的,會予以當場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Ⅵ 去派出所開死亡證明要帶什麼證件
死亡證明由醫院開具。 火化證明由殯儀館開具。 注銷戶口,由家屬拿戶口本、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去所屬的派出所戶籍科辦理注銷戶口。戶口注銷後,將來再需要死亡證明或注銷戶口證明的話,直接去派出所開具。
Ⅶ 辦理死亡證明都要那些程序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持死亡證明、戶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死亡證明是指:死於醫療衛生單位的,憑〈死亡醫學證明〉;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憑殯葬部門出具火化證明。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根據死者暫住地的戶主、
旅店管理人或者戶內其他人員的申報,將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點、時間、原因等及時通知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由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死亡登記,注
銷戶口。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根據死亡人家屬的申報,也應給予辦理死亡登記,如有可疑情節,可與死亡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聯系查對。
發現來歷不明或者過路途中死亡的人, 戶口登記機關應與有關部門聯系處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應通知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作死亡登記,注銷戶口;無法查明來歷的,應將已經查明的事項和死亡情況登記備查。
證件
辦理公民死亡注銷手續時,繳銷死者的居民身份證;單身獨戶的,還應收繳居民戶口簿。
Ⅷ 開死亡證明需要帶的證件有什麼
開死亡證明需要帶的證件有:
1、為死者辦理死亡證明的直系親屬應當帶上死者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到當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死亡證明;
2、如果死者屬於正常死亡的,沒有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可以到村委會或者居委會出具死亡醫學證明;
3、如果死者直接在醫院去世,可以直接帶上醫院出具的醫學證明去辦理死亡證明。
對於死亡證明的辦理,需要根據公民死亡情況才可以判斷在哪裡開具的,對於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才可以到派出所開具死亡證明。到派出所開具死亡證明,需要親人或者監護人帶上當事人有效的證件(身份證、戶口簿等資料)直接到派出所進行報備,對於特殊情況(交通事故等)還需要出具公安部門的有關證明再提出出具死亡死亡的。
而對於在家死亡、在醫院死亡等情況就不可以到派出所辦理死亡證明,需要由村委會或者醫療機構出具對應的死亡證明。
死亡證明開具機構:
1、在家中、養老機構、其他場所死亡者,由家屬持本人身份證、死者身份證(或戶口薄)、生前病史卡等資料,到戶籍所在地的醫療機構(名單見附件)開具《死亡證明》;
2、在醫療機構內或來醫院途中死亡者,由負責救治的執業醫師填寫《死亡證明》;
3、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門按照現行規定及程序辦理;
4、死者家屬遺失《死亡證明》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簽發單位申請補發一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Ⅸ 死亡超過20年死亡證明
法律分析:戶籍檔案永久保存,絕不允許銷毀。如果市民需開具親朋的死亡證明,而死者所在的轄區派出所查不到檔案,很可能是因搬遷等導致的暫時無法查到。遇到這種情況,可由轄區派出所相關民警進行入戶調查,確認實際情況後方可為其開具。
由於各個派出所成立的時間不同,能夠查到的轄區居民最早檔案年限也有差異。如果死者檔案可以查到,便可直接由其注銷戶口的派出所戶籍室開具死亡戶口注銷證明。
法律依據:《關於進一步規范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信息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現在死亡證明不是由派出所開具,以下是死亡證明的簽發單位:
1、在區內醫療機構或來院途中死亡(含出診醫生到現場已死亡):由救治醫療機構簽發《死亡證》。
2、在家、養老服務機構、其他場所正常死亡:由家屬或知情人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會開具的村(居)委會證明、家屬或知情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死者身份證或戶口本和生前病歷到戶籍所在地的醫療機構簽發《死亡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