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女人強奸男人構成什麼罪
女性強奸男性構成強制猥褻罪,不構成強奸罪。我國刑法規定了強奸罪實施對象是男性,但是女性強奸男性也是犯法的,應受刑事處罰,因此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了,女性強奸男性構成強制猥褻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貳』 女人強奸男人量刑標准
【法律分析】
如果女人強奸男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構成了強制猥褻罪。因為經過刑法的修改,猥褻的對象從「婦女」擴大到「他人」,男性的性自由權也得到法律保護。強制猥褻罪主要有下面幾個量刑幅度:第一,如果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使他人難以反抗的手段強制猥褻他人的,依法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如果犯罪嫌疑人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他人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依法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比如:因猥褻男性致使其精神分裂,或者導致被猥褻男性自殺等情形,都屬於其他惡劣情節:第三,如果猥褻的是兒童的,依照前兩條規定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頻定從重外罰。
『叄』 女人強奸男人怎麼判
女人強奸男的判刑規則:
1、如果強奸的是14周歲以上的男子,即構成強制猥褻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聚眾或在公眾場所犯本罪或存在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如果強奸的是14周歲以下的男子,即構成猥褻兒童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存在法定惡劣情節或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肆』 民國奇案:兩女子強奸一男子並致其死亡,最終如何處理的
1945年,抗日戰爭結束後,國民黨不顧百姓想要和平的願望,發動了內戰,最終失去了民心,在戰場上開始節節敗退,到了1949年,國民黨軍隊在戰敗後帶著卷土重來的幻想逃往了台灣。
在國民黨軍隊逃往台灣的路途中,一支在雲南的國民黨軍隊,由於地處內陸地區,來不及趕到海岸處乘船前往台灣,只能調轉方向,向緬甸方向逃去。
這支軍隊中有數千人在躲過了重重搜捕後終於逃到了緬甸國家的境內。這支軍隊原本的計劃是,他們還惦記著在台灣的國民黨主力,於是他們就想接著逃離,只要穿過了緬甸的叢林就可以到達泰國,接著他們就可以坐船到達台灣與主力匯合。
然而當他們主動投降後,泰國政府立馬就變卦了。泰國政府規定這支軍隊及其後代終身都只能生活在泰國的北部地區,只能居住在這個村子裡,不能到其他地區工作。身處台灣的媒體報道了他們的遭遇,人民都十分同情他們。面對社會的壓力,國民黨只能成立了一個專門的基金會,來資助他們。台灣當局還在這個村子內建了學校,為他們提供就業機會。
但是之後隨著台灣政局混亂,資助他們的基金會已經無人管理,而這些人也失去了台灣的支持,或許現在已經在周邊生活環境的影響下變成了泰國人。
『伍』 女性強奸男性會怎麼樣
【法律分析】
女性不能單獨成為強制罪的主體,但可以成為強制猥褻罪的主體。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後,男人也成為了強制猥褻罪的受害客體,所以女人強奸男人會按強制猥褻罪處罰。
但需要區分被侵害對象是已滿14周歲的男子還是不滿14周歲的男子。婦女對不滿14周歲男子的強奸,可判處猥褻兒童罪。如果女性在侵犯男性的時候,造成男性身體損傷的,還可以以故意傷害罪來定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